原告阆中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阆中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岳**、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阆中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郑*与被告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阆中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8,583.22元及违约金3,128.58元,合计11,711.8元。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阆中市***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购***小区住房(建筑面积77.41㎡)。2015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被告所居住房屋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1.32元/月...(本文书还有35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