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2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诉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经由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98378元及其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18日,被告以经济周*困难为由向原告要求借款,原告于2020年5月24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支付借款3000元,2020年7月15日支付31000元,8月19日支付4000元,10月8日支付3400元,2021年5月10日支付3600元,合计通过支付宝支付45000元,从2020年4月24日始到12月17日原告向被告通过微信支付借款19单合计40572元,2020年10月1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借款70700元。2021年被告又继续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向...(本文书还有13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