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阆中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甲”)、四川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乙”)、南充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对案涉争议的停工损失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四川兴铠泰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5年10月25日,该公司出具了《鉴定意见书》。本院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公司甲、某某公司乙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某某公司甲、某某公司乙共同支付其工程款30,815,644.46元,并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照lpr标准支付资金利息;2.判令被告某某公司丙在欠付被告某某公司乙阆中“山湖语”项目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第一、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初,某某公司丙投资开发了阆中市“山湖语”商住楼项目,并将该项目发包给达州市某某建工有限公司总承包。2018年4月,达州市某某建工有限公司设立了阆中分公司,具体负责阆中“山湖语”项目的承包经营业务。2019年4月,达州市某某建工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四川某某有限公司;达州市某某建工有限公司阆中分公司的名称变更为四川某某有限公司阆中分公司。2018年8月25日,某某公司甲与四川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丁)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主要约定了工程分包范围、质量、安*、造价、付款方式、材料供应、履约保证、违约责任及双方的其他具体权利义务等内容。2018年8月29日,某某公司丁对案涉工程进场施工。合同履行期间...(本文书还有71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