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开封润泰商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邢**、被告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7月11日上午9时许,原告路*被告大润发广场班车停靠区时,被被告设置的起降档杆突然落下砸倒,导致原告受伤。事发后,原告被被告工作人员送至开封市中心医院急诊,经过相关检查后建议回家卧床休息观察,视病情变化随诊,一月后该院以t12椎体压缩性骨折将原告收入院治疗,6天后原告回家卧床休息。被告在公共广场设置起降档杆,事发时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其工作人员更是在未观察杆下是否有人的情况下,贸然放下起降杆将原告砸伤,被告应对原告由此产生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4508.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180元、护理费5010.6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本文书还有1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