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陈**的申请,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丁**价值219866元的财产。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6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丁**支付货款219866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素有买卖业务往来。后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丁**尚欠原告货款共计219866元。原告多次催讨上述欠款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丁**未作答辩。
原告陈**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含码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本文书还有11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