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商*)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诉被告商*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6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补缴2024-2025年度采暖费45833.88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违约金以45833.88元为基数,按每日3‰的标准,自2024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判令被告承担因其私自安装换热设备,扩大供热面积等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热能损失152000元。四、判令被告立即拆除其私自安装的换热器等用热设备,恢复原状。五、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4年11月15日签订了《非居民供用热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远洋新天地二期**号楼**号铺的场所提供供热服务,同时约定,被告不得...(本文书还有23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