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劫
1、2010年12月,被告人刘*州、白**伙同王*祥、郭**(该二人均另案处理)在河南省宜阳县预谋后,准备好钢管等作案工具后,驾车尾随宜阳县金店老板麦××准备抢劫,因路人多无法着手实施抢劫行为而放弃。
2、2011年7月11日,被告人刘*州、白**、刘**伙同梁建伟(已判刑)、郭**(又名郭小军)在登封市会善寺东门口,用辣椒水对在此乘凉的被害人李××、闫**泼洒后,持刀将被害人李××捅伤,驾车将李××、闫**拉至登封市三王*附近,又将李××、闫**的一部三星b5702型手机、一部cect518型手机、一部诺基亚n81型手机、一部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130元现金及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抢走,并逼问李××银行卡密码,后驾车到河南省偃师市府店镇,通过自动取款机,从被害人李××的银行卡中取走现金15000元。经鉴定,被害人李××、闫**被抢物品价值共计5116元,李××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
二、盗窃
1、2011年5月2日零时许,被告人刘*州、白**、刘**到河南省宜阳县盐镇乡政府,翻墙进入院内,撬开房屋门窗,盗窃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牌台式电脑两台、玉溪牌、红旗渠牌、帝豪牌香烟各两条。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850元。
2、2011年5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刘*州、白**、刘**到河南省宜阳县柳*供电所,盗窃接地线6组、地埋线400米、保险柜等物品后,将被盗物品卖给王*留(另案处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800元。
3、2011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刘*州、白**、刘**伙同郭小军到河南省新安县黛眉地质广场附近,将韩×的一辆银灰色昌河面包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6000元。
4、2011年8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刘*州、...(本文书还有66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