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与被告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垫江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保垫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汪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张**、被告联合财保垫江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叶*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诉称,2015年9月3日18时许,被告张**驾驶渝g******号小型轿车沿桂西大道行驶至桂西大道南阳公园与与原告驾驶的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导致我及摩托车乘坐人邬*芳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垫江县公安局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为被告张**负事故全部责任。我受伤后在垫江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好转出院。我左、右足受伤经鉴定分别为10级伤残。经鉴定误工时限为365日,护理时限为150日,营养...(本文书还有25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