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2025)皖18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承担。事实和理由:1.案涉10万元系王*向其给付的投资款,一审认定为不当得利款错误。其所举证人证言可以证明王*委托其办理**水库的承包等事宜为其后期打造农家乐做准备,案涉10万元是王*向其给付的投资**水库的款项,其已将该款项用于**水库的承包、水产养殖等事宜,且对水库进行了长达5年的管理,其非但未获得案涉10万元款项的利益,还未取得任何报酬,一审认定其为不当得利错误。2.王*主张其收取案涉10万元为不当得利,需举证证明其收取款项“没有原因”,然王*未能完成此项举证责任。相反,其所举证据可以证明款项的“投资”性质。
王*辩称,1.同一审意见。2.李*在一审中明确表示过其从未与王*联系过,二人的此行为与李*所述王*基于开发**水库的意...(本文书还有42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