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与被告傅*、谢*、宁*、重庆某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被告傅*、谢*、宁*及重庆某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150000元及利息(以3150000元为基数,从出借款项之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宁*、傅*、谢*合伙共同投资承建“垫江县西湖某学校新建工程”工程项目,并签订《西湖某学校新建工程项目承建合伙协议书》,《西湖某学校新建工程项目承建合伙协议书》签订后,以重庆某乙公司签订的《项目责任制承包合同书》合同编号:2021005为准。被告宁*、傅*、谢*合伙期间在原告处借款共计借款3550000元用于被告宁*、傅*、谢*合伙修建垫江县西湖某学校新建工程,原告将借款转入被告宁*的银行账户后,被告宁*就将借款转入被告重庆某乙有限公司的账户,用于修建垫江县西湖某学校新建工程。被告宁*于2025年2月4日给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到原告3550000元,借款时间及金额以转款为准。利息月息1%,先息后本。由于在2020年4月29日前400000元系宁*单独借款,与宁*、傅*、谢*合伙以重庆某乙有限公司承建“垫江县西湖某学校新建工程”工程项目无关,原告另案主张该400000的借款。现原告催收315万元本息未果。
被告宁*辩称,借款属实,款项转入公司用于钢筋等材料款。
被告傅*辩称,...(本文书还有60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