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许*因与被上诉人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5)沪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赵*上诉请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5)沪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黄**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严重错误,未能正确审查和认定案涉股权转让的性质、背景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错误认定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赵*、许*的合法权益。1.一审判决错误认定上海某有限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某公司、案涉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未考虑股权来源与实际情况。案涉股权系赵*于2020年通过0元受让取得,并非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或购买。某公司自设立以来,注册资本均为认缴,赵*未实际出资,公司亦无实际经营资产、无经营地址、无经营行为,其主要功能系为黄**缴纳社会保险。该股权本身不具备实际财产价值,亦未产生经营收益,...(本文书还有31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