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雷州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2025)粤08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黄**,被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2025)粤0811民初****号民事判决;2.改判支持王*原审提出的判令某公司在茂某乙鼓城显著位置及官方网站、社交媒体账号*******,道歉内容经法院审核且持续时间不少于30日,判令某公司赔偿王*经济损失5万元;3.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王*未提供证据证明某为某公司,故无法推及某公司拥有茂某乙鼓城戏楼播放设备的管控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现有证据足以证实某公司是茂某乙鼓城戏楼的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的身份王*提交的涉案视频《南渡河晨曦》(又名《长河之魅—南渡河》)的原始拍摄素材、后期剪辑工程已充分证明王*系该作品唯一著作权人,该事实原审法院已予以认可,该事实在二审不再赘述根据某公司在一审的答辩状可...(本文书还有4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