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雷州隆运公司)诉被告曹**、第三人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黄**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第三人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4月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将涉案即位于湛江市赤坎区**路**号地块上的建筑第**栋**层楼腾空返还给原告;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的房屋租金共计360000元(租金30000元/月);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3年10月31日止的违约金12638元(违约金以租金总额36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从2023年8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租金清偿之日止);四、判令被告交纳给原告的保证金50000元归原告所有;五、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5日,被告(乙方)自愿与原告(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其中,约定原告将位于湛江市赤坎区**路**号地块上的建筑物第**栋**层楼房出租给被告的家庭开办“蕴雅幼儿园”,租赁期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26年9月1日止,每月租金30000元。从2017年8月1日起每年8月1日前须一次性缴清一年租金。被告应按期交纳租金,每逾期一天,被告应按拖欠费用的百分之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该《房屋租赁合...(本文书还有60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