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聂*、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聂*,被告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被告广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清偿拖欠的工程款本金140682.4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40682.4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上浮50%计算,自2022年7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底,原告与被告就位于增城区新塘镇沙埔片区截污工程施工事宜达成一致,约定由原告对该工程进行管道安装及路面恢复,该工程的施工单位为被告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被告聂*称其挂靠在被告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原告组织工...(本文书还有39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