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聂*、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聂*,被告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被告广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清偿拖欠的工程款本金126847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26847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上浮50%计算,自2022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9日,原告与被告就位于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路**路-创立路)下沉改造工程施工事宜签订了《班组承包协议书》。该工程的施工单*为被告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被告聂*称其挂靠在被告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承包协议书约定综合包干单价为25元/m3,签证按200元/工日计算。付款方式为:第一个月由班组垫付生活费用,次月按当月完成进度产值的70%支付进度款,工程通过建设方主体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结算总结的95%,余额在工程主体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定组织工人完成了约定工程内容及签证内容的施工。工程已经实际投入使用。2022年7月31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确认工程款结算总额为831747元,被告已支付704900元,尚*原告126847元未支付。该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本文书还有62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