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供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负责人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国**,被上诉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供电公司负责人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原审诉称,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晚11点30分左右,在医院护理患重病的母亲返回家的途中,路经白城日报社胡同时,被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供电公司所有的一根电线杆的拉线裸漏(露)出的线头刮伤,致使原告右面部开放性外伤、右侧上颌骨粉碎性骨折、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右眼球下陷。在吉林大学口腔医院住院治疗16天,因无钱治疗出院。医院建议出院后到综合医院治疗右侧眶区损伤。2015年11月4日原告就右侧眶区损伤到白城中心...(本文书还有43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