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沈*、烟台昊宏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宏公司)、第三人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告昊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第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刘**、被告沈*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沈*赔偿原告刘**违约金45360元及律师费7000元,以上合计52360元;3.判令被告昊宏公司返还原告刘**已交定金10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由被告沈*承担。事实和理由:沈*为房主,昊宏公司为中介公司,第三人为沈*卖房的委托代理人。2022年4月24日,第三人在昊宏公司的居间介绍下代表沈*与刘**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沈*将位于福山区××号房屋出售给刘****房屋总价款151200元,刘**先交10000元定金,剩余购房款于2022年5月25日内备齐,待到开发商处改合同当日付清。同时,合同第八条及第九条对于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刘**按约定于当日将10000元定金支付给昊宏公司,昊宏公司...(本文书还有50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