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毕**、尹**、左**、毕*诉被告牟定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自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22861元。2.鉴定费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4日,三原告的亲属尹**因怀孕33周*被告医院产检,经医生建议于当日入院治疗,诊断为“1.子痫前期;2.g3p1孕33周*位、羊水偏少;3.脐带绕颈;4.fgr可能。”经住院治疗,尹**于2020年9月13日出院。2020年9月17日2时13分左右,尹**身感不适,经抢救无效于当日3时15分死亡。经法医鉴定,尹**的死亡原因为妊高症发作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原告认为,尹**因怀孕33周*被告医院产检,并在医生建议下住院治疗,但是因被告诊疗行为不规范、违反医疗规程、治疗过程中患者病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未积极采取合理措施,未请上级医院医师指导治疗,最终导致患者病情恶化并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告医院对于尹**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建议参与度为20%-30%。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特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牟定县人民医院辩称:1.司法鉴定意见明显加重了被告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要求过高。患者尹**妊高症发作致急性呼吸衰竭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被告仅应承担10%的轻微责任。2.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理。患者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且只应计算患者一人的死亡赔偿金,即25684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中第四部分,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第11条规定,农村居民能够提交其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生活...(本文书还有72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