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始兴县华炬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炬公司”)与被告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梁**,被告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被告肖**于2022年2月21日向始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2年10月至2022年1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2倍95000元;3.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7500元;4.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5.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1月剩余工资3380元;6.请求被申请人补交申请人2012年10月至2014年5月的社保费;7.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2...(本文书还有27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