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广州艺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艺广公司”)、蔡**、林**、泸州恒大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恒大公司”)、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广州艺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谢**,被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泸州恒大北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第一、二、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资18200元;2.请求判决第四被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9日,广州艺广公司与泸州恒大公司签订《泸州恒大华府1、**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将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泸州××××××室内外装修工程发包与广州艺广公司。广州艺广公司将其中的**楼转包与被告蔡**施工,蔡**又将其再次转包给被告林**。林**聘请熊**为现场管理人员,并组织原告等人施工。现工程早已竣工并交付使用,但上述被告均未支付原告工资。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广州艺广公司辩称,第一,与原告之间无合同关系,原告并非实际施工人。原告系林**或熊**聘请,与广州艺广公司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原告突破劳务合同的相...(本文书还有54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