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梁*、陈**因与被上诉人陈**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4)粤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余洪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在一审的诉讼请求:1.陈**、陈**一次性支付2022年4月至2023年11月(共20个月)的赡养费和护理费30660元;2.陈**、陈**每人从2023年12月开始每月给付梁*赡养费和护理费1533元[(护工费用4800元/月+房租3000元/月+伙食费1200元/月+水电费200元/月)÷6人];3.本案诉讼费由陈**、陈**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陈**按每月1200元的标准向梁*支付自2022年4月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月止的赡养费;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月起,陈**应于每月15日前按每月1200元的标准向梁*支付当月赡养费直至梁*终老之日。二、驳回梁**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受理费50元,由陈**承担。
判后,梁*、陈**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梁*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陈**和陈**从2022年4月起每月各支付赡养费1533元;2.由陈**和陈**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本文书还有57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