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男,1970年4月**日生,汉族,住正阳县。
上诉人肖**因与被上诉人肖**土地承包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肖**上诉请求:1、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4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肖**退还其10.8亩的承包地;2、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肖**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处理不当。1、其对1995年7月本组分给自己的10.8亩承包地的位置陈述得很清楚,北坡每人1.2亩,4人计4.8亩,南坡每人1.5亩,4人计6亩,合计10.8亩;当时因其在外同意与肖**的...(本文书还有26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