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献县金泉建材租赁站与被告黑龙江省兆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献县金泉建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赁费460430.8元,后续租金每天按515.6元支付到退清租赁物或折价赔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租赁物或赔偿租赁物价款401600元;3、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1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26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一份《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合同对租赁物名称、日租金、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提供租赁物的义务,...(本文书还有2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