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曹*与被告北京肿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唐铸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北京肿瘤医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曹**、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1169.96元、护理费8356元、交通费3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1600元、死亡赔偿金1630360元、丧葬费63767.5元,小计1730353.46元,以上按照30%的比例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共计619106元;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明证鉴定费38000元,中衡鉴定费18000元。事实和理由:患者刘**于2019年1月23日主因“双乳浸润性乳腺癌维持治疗”、其他诊断为“双腋下、锁骨上淋巴结转移、双颈部及纵隔、内乳区淋巴结转移、上气道梗阻、心跳呼吸骤停、缺氧缺血性脑病、右侧背部皮下及肌肉转移、胸壁、肝转移、骨转移可能、双侧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收入被告医院,病历中记载当日因左侧颈部淋巴结新发肿大,患者呼吸困难较前加重,收入乳腺内科病房;1月24日,患者间断喘憋加重,1月25日患者诉喘憋较前加重:26-27日,医生未记载病人相关病情;1月28日...(本文书还有53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