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广州夏博文表业有限公司(简称夏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原告是广州市番禺沙湾镇福龙路**号**座首层不动产的权属人,该不动产规划用途为厂房。
2020年11月3日,原、被告在番禺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1、原告将坐落于广州市番禺沙湾镇福涌村福龙路**号沙湾珠宝产业园**座厂房(c9)第**层租给被告用作生产、加工金银珠宝首饰用途,建筑面积889.76平方米2、租期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原告应在2020年10月1日前把该厂房交付给被告使用,10月作为免租期3、合同签订当天,被告向原告交纳三个月租金80078.40元作为履约定金……如被告在租赁期内因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原告有权保留定金并不...(本文书还有29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