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与被告聂**、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受理后,于2021年12月2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制审理,原告范**及其委托代理人杜**,被告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于2022年5月6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制审理,原告范**及其委托代理人杜**,被告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暂计人民币237377.17元,具体包括:医疗费29997.93元,误工费20282.79元,护理费16500元,交通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11000元,残疾赔偿金110565.4元(50257元/年×20年×11%),被抚养人生活费18431.05元(33511元/年×10年×11%÷2),后续医疗费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29日,原告受雇于被告聂**,到被告聂**承包的,被告黎**发包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草河德宁路**房屋的顶楼倒**层水泥楼板加厚,在工作过程中从高处坠下,被送往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进行门诊急诊检查治疗,后转入院进行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为2021年7月29日至2021年8月18日(共计20天),医院诊断:1、多发骨折;2、锁骨骨折(右侧);3、耻骨骨折(右侧);4、腰椎横突骨折(l1-4);5、闭合性肺损伤;6、气胸(右侧微量气胸);7、单纯性...(本文书还有63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