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2日,赵**填写《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表》,申请公积金借款金额为600000元,商业借款金额为296000元,借款年限为30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放款方式为抵押放款。
2018年12月21日,赵**作为借款人、抵押人与作为委托贷款人、抵押权人的住房公积金中心、作为受托贷款人的工行花都分行、作为保证人的新华房产公司、作为抵押人的罗**签订《住房公积金抵押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案涉合同),约定:赵**向住房公积金中心借款600000元用于购买花都区新街大道x号**栋(**栋)**房(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借款期限为30年;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无浮动,该利率自起息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期间按照利率调整日的基准利率及起息日时国家法定的浮动幅度确定;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在本合同约定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30%;借款人按等额本息还款方法还款,每月归还本息金额为2611.22元;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借款人应付未...(本文书还有41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