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0年1月7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付清之日止;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9年9月21日至2019年10月7日期间,被告因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借款合计40000元。经过原告多次催款,2019年10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款收据》,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9年10月7日起至20...(本文书还有19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