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诉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叶寅岗于2022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3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21160元;3、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126529.05元[自2019年1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本金2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0月8日,以本金23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四倍计算;从2021年10月9日至被告实际清偿日止按前述标准计算]。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原告将承接的盐官碧海辰园项目分包给被告;2018年7月25日,被告因支付工人工资需要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明*原告以现金出借人民币23万元,借期6个月,月利率1.5%,到期日2019年1月25日,到期本息一并还清,如未付,被告愿按月利率2.4%计付逾期利息。...(本文书还有45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