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与被告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45500元及利息(利息以455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3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7月在广州市番禺区认识,双方是朋友关系;2019年7月31日,被告因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向案外人支付广州市番禺区工地安装铝合金工程款项,双方在广州市番禺区签订一份《借条》,约定借款金额50000...(本文书还有1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