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山市广丰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及中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原审第三人王**人力社保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王**于2015年4月20日入职广丰公司,从事车缝工作,工作时间为8:0012:00,13:0018:00,晚上加班时间19:0022:00。王**租住在中山市石岐区张溪氹仔围街**号楼。2015年4月21日晚上10时35分许,王**下班驾驶电动车途径中山市石岐区青溪路富美办公家具厂对开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及王**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报了警,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区大队接警后到现场进行了调查。王**被送往中山市苏华赞医院治疗,后转中山市人民医院,中山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拇指第1掌骨基地骨折;2、头面、胸部皮肤软组织挫伤。2015年5月22日,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区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称...(本文书还有43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