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京沃泰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民初字第5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沃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成立应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我方认为该观点不能成立。1、举债合意并不是共同债务成立的必要条件,“男主外、女主内”是我国的家庭文化传统,丈夫在外地从事经营活动未必会与妻子商量,很多情况下,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商业事务也根本不了解,无法发表意见。2、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不在南京,未参与涉案合同的签订,就可认定为被上诉人无举债合意...(本文书还有27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