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南沙区榄核宝裕五金经营部(以下简称宝裕经营部)与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榄核立龙钢材经营部(以下简称立龙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裕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立龙经营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宝裕经营部诉称,2020年7月13日至8月17日期间,被告立龙经营部向原告宝裕经营部购买角铁钢材累计434.341吨,总货款1,593,528元,被告立龙经营部仅支付了部分货款128,141元。2020年11月30日,被告立龙经营部向原告宝裕经营部出具《欠条》,确认欠剩余货款为1,347,557元未清偿,被...(本文书还有16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