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张**、牛**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云29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牛**、张**连带赔偿陈**各项损失合计2073653元;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牛**、张**负担。事实及理由:1.根据陈**提供的证据可知牛**长期雇佣陈**从事装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告知陈**工作时间和地点,事后发放劳动报酬。陈**的工作时间、地点均受到牛**的支配和控制。另,牛**与陈**签署了一份《郑*申明》的免责条款,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牛**与陈**成立雇佣关系。本案中张**作为发包人,其车辆并无任何防护措施,张**也未在现场进行安全提示,未尽到安全保障的注意义务,张**应与牛**共同承担连带责任;2.陈**虽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但损害结果发生是因为张**、牛**未尽到安全提示和劳动保护的义务,一审划分陈**的责任比例过重,请二审重新划分;3.一审认定赔偿费用错误。一审医疗费计算错误,应为61448.30元;护理费中大部分护理依赖系数应按80%计算,一审以50%计算错误,且计算标准应当按照居民服务行业84297元/年计算,本案中护理费应为1362147元;一审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错误,陈**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均在城镇,残疾赔偿金应适用城镇标准计算为510000元;陈**受伤严重,一家人四处求医,遭受巨大痛苦,应予以支持精神抚慰金30000元。
张**辩称,1.陈**与牛**存在雇佣关系;2.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长期从事核桃搬运工作,对本案发生存在过错,一审判决其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3.牛**与张**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张**作为定作人,无过失,不承担责任;4.损失计算问题:陈**农闲是偶尔外出务工,其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陈**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不应支持精神抚慰金;一审取鉴定结果的中间值认定后期治疗费并无不当;陈**的护理期认定10年过长。
牛**辩称,1.张**决定陈**的工作内...(本文书还有82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