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事实如下:原告于2011年12月24日到被告处急诊,12月26日被告以“胆囊结石伴急性胆囊炎”收治入院,并于当日为原告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术中造成原告“胆总管”横断,肝右动脉大部分横断,被告遂请院外专家进行会诊处置,并决定待病情好转后再行二期手术。2012年2月21日被告为原告行“胆肠吻合术”。2012年12月10日,被告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胆囊切除术后,胆道感染住院至今未出院;意见:注意饮食、避免体力劳动、建议休息。2012年12月20日致2014年7月期间,原告先后在解放军四七八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检查治疗9天)、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处检查治疗,期间原告共支付医药费18895.54元(含在被告医院的门诊费及原告自购药费)。2013年3月23日至4月3日、6月3日至6月4日,原告在被告处分别住院1天和11天,原、被告至今未办理总出院手续。2013年8月21日,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为7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原告支付了鉴定费1200元。经原、被告申请,本院委...(本文书还有4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