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钟**、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查明事实。
一、借款合同情况:2016年9月25日,原告(委托贷款人)、被告钟**(借款人、抵押人)、广州意浓实业有限公司(保证人)、第三人(受托贷款人)共同签订《住房公积金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借款用于购房,借款金额13万元,借款期限30年,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即月利率2.7083‰;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款;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在本合同约定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30%;被告自愿提供涉案房屋作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上全...(本文书还有18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