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左**、张*与上诉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医大一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吕*真、任*(主审)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左**、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医大一院承担60%的责任;2、改判医大一院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医大一院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医大一院应当承担60%的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同等原因力可按40%-60%责任判决,一审法院判决医大一院按60%判决赔偿并无不妥;2、患者患双下肢静脉曲张,一年前曾做过手术,这种情况属于血栓形成的高风险,但医大一院由于疏忽,将患者评定为血栓形成的低风险,没有采取任何防止血栓形成的措施,结果造成患者肺梗死亡。作为东北顶级的三甲医院,发生此低级的错误实属罕见;3、医大一院在患者发生肺梗后的治疗抢救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导致患者没有抢救过来,这也是低级错误,作为顶级的三甲医院是不应该发生的;4、患者61岁,身体健康,其所患肝癌分化度较高,预后较好,如果不是医大一院的过错,患者应该能活好多年。基于以上4点,请求法院判决医大一院按60%的比例赔偿。二、一审法院...(本文书还有52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