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1与被告通榆县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的法定代理人张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通榆县第一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隋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通榆县第一医院赔偿原告张某1医疗费382133.16元、护理费1174054.02元、残疾赔偿金627844.80元、住院伙食费2200.00元、营养费3000.00元、交通费73356.67元、住宿费186118.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085088.00元、卫生用品费216951.60元,以上合计3750746.25元的80%计3000597.00元,另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00元,鉴定费10200.00元等共计3060797.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母亲徐超于2018年1月12日至1月16日在通榆县第一医院分娩,因该院诊疗过程操作不当导致原告出现新生儿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原告先后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北京朝阳急救中心诊治,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右侧)。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在贵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委托吉林常春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通榆县第一医院的医疗行为在徐超的分娩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张某1不良后果存在因果关系,通榆县第一医院过错行为在张某...(本文书还有55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