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艾某1与被告通榆县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某1的法定代理人艾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通榆县第一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隋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艾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通榆县第一医院赔偿原告艾某1医疗费101125.00元、护理费40天×156.68元×2人=12534.40元、伙食补助费40天×100.00=4000.00元、营养费40天×30.00元=1200.00元、交通费6154.00元、住宿费3383.00元、鉴定费220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艾某1的母亲袁*凤于2022年5月31日,入院通榆县第一医院准备生产,原告艾某1在6月1日3点14分出生,出生后,患儿因“生后窒息7小时”,转院到吉林大学第...(本文书还有27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