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欧建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建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鲁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鲁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欧建膜公司向鲁达公司支付货款1568538.81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568538.8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加计50%,从2022年3月9日起暂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由欧建膜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欧建膜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鲁达公司支付货...(本文书还有41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