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通榆县第一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杨*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通榆县人民法院(2022)吉08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榆县第一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2022)吉08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康复治疗的必要,其主张的康复治疗与上诉人医疗行为没有关联性。被上诉人医疗损害赔偿问题已在其第一次诉时处理完毕(通榆县人民法院(2021)吉0822民初****号),其已经完成一个周*的康复治疗。如被上诉人认为后续还需康复治疗,应在第一次诉讼时申请对后续是否需要康复治疗及康复治疗周*鉴定,或者先到医疗机构做专业检查诊断,由执业医师来评估前期康复治疗效果及后续康复治疗的必要,有必要的情况下,就近到专业的医疗机构康复治疗。但被上诉人第一次诉讼时未申请对后续康复及康复周*鉴定,第一次诉讼判决后也未到医疗机构检查诊断是否需要后续康复治疗。北京神州儿女儿童康复中心不是专业医...(本文书还有44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