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收到起诉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起诉人江**、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沙开发区支行的起诉状。起诉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被起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个人住房组合借款合同》;2.判决被起诉人清偿上述借款合同的借款本金227777.56元及利息与罚息(截止2022年10月26日,利息4160.24元、罚息340.41元,自2022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全部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同档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付,暂合计232278.21元);3.判决起诉人就南沙区黄阁镇市南公路**号南沙境界家园**期境界大街**号**房房产处置款优先受偿;4.判决被起诉人承担起诉人因本纠纷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484.17元;5.判决本案受理费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26日,被起诉人与第三人签订《个人住房组合借款合同》,约定被起诉人以公积金贷款购买案涉房屋,并...(本文书还有8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