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罗**、赵**及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与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赵**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两被告、第三人签订的《住房公积金抵押借款合同》;2.被告罗**向原告清偿尚*的借款本金428726.97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3年2月17日,利息5719.97元、罚息110.12元;自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全部未还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本文书还有24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