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李**、李**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李**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两被告、第三人签订的《住房公积金抵押借款合同》;2.被告李**向原告清偿尚*的借款本金367661.14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3年2月17日,利息10673.17元、罚息558.63元;自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全部未还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30%计收);3.原告依法就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西163号**栋**房房产处置款中优先受偿;4.被告承担原告因本纠纷产生的律师费5621.92元;5.被告李**对被告李**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本文书还有23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