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陈**、清远市源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与被告清远市源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两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住房公积金抵押借款合同》;2.被告陈**向原告清偿尚*的借款本金248372.9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3年2月17日,利息3298.49元、罚息86.29元;自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全部未还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30%计收);3.原告依法就清远市清城区××大道××楼2梯**层**号房产处置款中优先受偿;4.被告承担原告因本纠纷产生的律师费3911.88元;5.被告清远市源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本文书还有3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