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答辩同意原审判决,要求维持原判。
中铁二局公司答辩同意原审判决,要求维持原判。
廖**、李**答辩同意原审判决,要求维持原判。
易**未到庭参与诉讼,提交书面答辩状表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审法院对其的判决不承担涉案实体责任。
郭**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1.判令吉百力公司、易**、嘉园环保公司、中铁二局公司、廖**和李**共同赔偿郭**因本次事故导致的损失共计人民币249849.08元[残疾赔偿金193086.08元(54854元/年×16年×22%);精神抚慰金20000元;后续医疗费25000元;鉴定费4020元;交通费3000元;营养费3000元;复查费174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吉百力公司、易**、嘉园环保公司、中铁二局公司、廖**和李**共同承担。
原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21年11月4日上午10时许,郭**与廖**在广州第四资源热力电厂二期渗滤液处理系统项目水池防腐施工项目进行防腐材料吊装作业时,利用现场吊机载人,郭**从约3米高处坠落至垃圾处理池底部受伤。郭**受伤后被送往广...(本文书还有43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