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根据工商材料记载,盛门公司原称广州浩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森公司),该公司于2012年9月13日申请设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邓**,股东邓**、曾宇宁分别于2012年8月23日在浩森公司开立的中国银行广州德政中支行注册资本(金)入资专用存款账户中各实缴5万元。
2015年6月15日,浩森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邓**将原出资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50%)中的1万元转让给邱*;曾宇宁将原出资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50%)中的2万元转让给邱*...(本文书还有9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