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广州分行、陈**二审没有到庭,没有提交书面意见。
陈**于2021年12月2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登记在陈**名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御豪一街**号**房的所有权人为陈**,并判令陈**将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御豪一街**号**房过户登记至陈**名下;2.中止(2019)粵0106民初****号案中对陈**名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御豪一街**号**房的执行,并对该房屋解除保全;3.本案诉讼费由平安银行广州分行、陈**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7月28日,陈**向《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的预售款监控账户支付30000元。2016年7月31日,陈**向预售款监控账户支付94000元。2016年7月31日,张桃妹向广州市顺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源公司)支付34000元、21545元。张桃妹于2021年10月28日出具《代付声明》,称其支付的前述款项系代陈**向顺源公司支付案涉房屋首付款、相关税费。
2016年8月21日,广州骏粤置业有限公司出具《收据》(编号:...(本文书还有41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