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梁某1因与被上诉人陈**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梁某1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陈**向梁某1归还款项共计284587.46元;2.由陈**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陈**照顾梁某1产生的费用项目及金额存在错误1.关于护工费,陈**未提供任何证据,其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梁某1既往一直身体状况良好,2017年10月前梁某1老伴陈*1一直健在且身体状况很好,根本不需要请护工护理和照顾陈*1去世后,梁某1身体状况良好无需专人护理,如果因身体原因需要护工护理,那么应该从2016年持续至今都需护工护理,为何是2016年3个月,且无法确认是哪3个月,之后为何又只有2021年8月至2022年5月期间的9个月陈**主张产生护工费与客观事实不符,也不符合常理,该护理费不应得到支持,更不应在本案中扣减2.关于律师费,一审对该费用产生的依据未查明,不能认定该费用一定属于梁某1虽然陈**提交了律师费发票,且陈**主张该费用产生系因(2019)粤0115民初****号案,但陈**未提供相关委托合同,梁某1从未签署过相关委托合同,单凭发票无法确认该律师费基于何委托事项产生另外,从两张发票的开具时间可知,一张是2020年7月14日,一张是2022年8月12日,也与陈**主张发生在2019年的代理事项不符据梁某1了解,在(2018)粤0115民初****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陈**也委托了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在无委托代理合同的情况下,梁某1有理由认为该律师费实际是陈**自己办理委托事项产生的费用,与梁某1无关因此,该费用不应在本案中扣减3.关于医疗费,一审对该金额认定有误,应重新核定2021年1月20日就医人为梁某1的医疗单据,显示金额为9376.02元,但从该票据结算构成可知,个人缴费部分仅为3104.28元,也就是说医保报销部分不属于陈**代梁某1支付的费用因此,医保报销的6271.74元不应在本案中扣减4.关于生活费,一审认定扣减10万元无事实依据,应调整为5万元首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梁某1与陈**共同生活并由...(本文书还有86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