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男,1978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上诉人冯**、刘**因与被上诉人林*、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冯**、刘**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上诉人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林*、赖**共同向冯**、刘**连带清偿合伙投资款本金3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林*、赖**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林*是以酒水合伙体的合伙人名义承诺向冯**、刘**退还30万元投资款,是双方对酒水合伙体经营的最后结算林*并非是代表酒吧向冯**、刘**等支付拖欠的酒水货款,冯**、刘**已提供足以证明双方交易的真实数据和聊天记录证实其主张1.2021年8月20日,林*在酒水合伙体微信群中自愿向冯**、刘**退还30万元的合伙投资款,是双方对酒水合伙体经营的最后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的规定,双方是经协商一致达成合伙结算的,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林*、赖**应向冯**、刘**退还30万元的合伙投资款2.虽然林*存在身份上的竞合(即既是涉案酒吧的承包者,同时也是酒水合伙体的合伙人),但在本案中,林*是作为酒水合伙体的合伙人向冯**、刘**承诺退回30万的投资款,因此,林*应向冯**、刘**退...(本文书还有7488字未显示)